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瑾经招聘于2018年7月9日入职贵州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任出纳,2021年9月10日至2024年3月18日其利用保管、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对公账户制单、复核两个网银U盾的便利,将该公司人民币6196394.44元资金,先后转至其本人以及代某君、叶某、张某婷账户后进行网络赌博。为长期隐瞒真相,其虚增利息支出、制作虚假对账凭证并陆续归还2489231.47元,至案发时无力归还资金达3707162.97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瑾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偿还某某公司40000元。警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