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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与剑的江湖,从来就不缺故事,而真正的高手,也逃不过侠和义。世俗是一层黑!那我萧墨就要比你更黑,只要心中的光亮在,眼里就永远光明。历经千帆,纵使深渊由在,亦不悔此行,儿女情长,阴谋诡计,不过就只是个中曲调而已。天偌挡我,我便捅破这天,地若拦我,我便踏碎这地!
习近平指出,中国和意大利分处古丝绸之路两端,两国历史悠久的友好交往曾为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和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作出重要贡献,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是中意两国的共同财富。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各国相通、团结则共进,封闭、分裂则各退。中意两国要秉持和弘扬丝路精神,从历史维度、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和发展双边关系,推动中意关系行稳致远。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年来,网络上吐槽歌曲抄袭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网友将两首歌曲剪辑在一起,仅凭听觉上的相似性,而非专业的音乐分析或版权比对,就断定某作品抄袭了另一作品。这种“空耳鉴抄”引发了广泛讨论。如何判断歌曲是否抄袭?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原告董某某作为曲作者,对甲歌曲享有著作权。董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某传媒公司制作的乙歌曲抄袭了甲歌曲的副歌部分并获取了巨额收益,被告某短视频公司将抄袭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使用并获取巨额流量等收益,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短视频公司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甲歌曲曲谱享有著作权,无权提起诉讼。甲歌曲的旋律缺乏创造性且过于短小,不能认定构成作品,甲、乙两歌曲在副歌部分对应的旋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短视频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某传媒公司辩称,其与李某某系经合法授权制作和使用乙歌曲的曲谱,对乙歌曲的制作及使用没有任何过错。短视频公司使用乙歌曲音乐片段系依据传媒公司的合法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乙歌曲与甲歌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剽窃。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制作及使用乙歌曲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影响甲歌曲的正常使用,未侵害甲歌曲相关权利。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及短视频公司均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金额均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董某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甲、乙两首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该案中,甲歌曲在网站上的作曲署名为董某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董某某为甲歌曲的作曲者。法院表示,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仅作非实质性改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复制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即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曾研究、 复制对方独立创作的作品或者有研究、 复制对方作品的机会)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该案中,涉案两首作品部分小节单纯从听觉上确会使听众产生具有相似性的感觉,但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结合其在相关段落的整体情况、其在相应段落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整体的呈现方式综合判断。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单位,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或相似,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将甲、乙两部音乐作品进行比对,两者的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董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上榜的见义勇为勇士,有英勇无畏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刘昊、胡友平、程春葶等典型;有在抢险救人中失去宝贵生命的王龙、朱如新等典型,他们在面对危险的时刻,以不凡的勇气挺身而出,其中有的身负重伤,有的光荣牺牲,用鲜血和生命呈现了舍己救人的英雄壮举。他们的见义勇为行为,经各地、各单位重要典型选树机制及时确认奖励,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多次登上网络新媒体热榜前三名。不少见义勇为勇士的先进事迹网络浏览量超5亿人次,王龙、胡友平的先进事迹网络浏览量超过13亿人次。网友们纷纷留言,抒发对见义勇为勇士们的敬仰之情,深深激发了人们内心对于勇敢善良、正义正气的共鸣共振。见义勇为是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也是中国人民共同崇尚的英勇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