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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办的“地方立法网”正式开通,成为全国第一家由省级人大主办的地方立法方面的网站。2004年起,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登报并通过网络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将公众提出的相对集中的热点问题作为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在立法工作源头上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的渠道,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
为什么各地差别比较大?关键就是看检察官是否积极努力、克服困难做好工作。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给检察官增加很多的工作量,包括以事实、证据、法律及有关案例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这一工作,以前是诉至法庭后,主要由法庭去做。同时,还须请律师参与、阅卷,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嫌疑人都予认同。同时还要做好被害人方面的工作,形成谅解、认同。这些工作量大、事难。从认真贯彻国家法律、实现公正和效率、真正化解矛盾,特别是履行好检察机关职责的角度出发,最高检提出适用率要达到70%左右。经过各地的努力,目标基本达到,不少地方到2019年12月份,单月全国的平均适用率达到了80%,2020年以来平均适用率已经达到了85%。比较高的适用率是可以实现的,这是基于我国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结构,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合理的目标要求。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出的“β-兴奋剂类及其盐、脂”,就是指“瘦肉精”类物质。涉“瘦肉精”犯罪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养殖户法治观念薄弱,为逐利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与畜禽非法屠宰、销售脱离监管密切相关。本案就是一起不法分子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向市场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不仅对销售含“瘦肉精”猪肉的潘某栋、李某卫定罪处罚,还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的顾某国定罪处罚,有效打击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的源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潘某栋、李某卫长期从事猪肉经营活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从私人屠宰点违法购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对外销售牟利,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依法认定该二人具有主观明知。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市场和途径购买畜禽肉类及其制品,还要注意查验相关肉类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标识。
完善传染病的分类有何意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呼吸与感染性疾病科主任医师李侗曾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在日常工作中,除了报告法定传染病外,还会报告一些未纳入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灵活增加其他新发和再发传染病,并根据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他介绍说,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变化、经济全球化等综合因素影响,我国乃至全球都面临着来自传染病的新挑战。比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猴痘等新发突发传染病。面对这些挑战,需要提前做好日常准备,不断增强传染病管理措施的灵活性。特别是对新发突发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加强研判,从法律上、制度上作出更加科学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