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6手机网页版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实为行政补偿申请。基于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行政补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呢?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看,看似是适用第五项,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这一项的完整表述是“(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此种行政补偿决定限定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补偿决定这一特定法律关系。具体在本案中,政府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决定显然不属于征收征用补偿决定。但从实质上看,政府作出该补偿决定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该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保护相对人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当地政府对其所受损失未足额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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