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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协作配合,准确认定事实。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本案损失至少9吨飞机燃油,涉案价值至少6.71万元。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加强与部队沟通,进一步确认飞机燃油损失价值计算依据,补充管道修复费用相关证据,最终认定本案损失共计8.28万元,使指控犯罪更为精准,也为法院判决责令退赔数额提供了具体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一致。
(一)依法打击各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行为人利用人民群众对人民军队的信任、爱戴,冒充军人骗取非法利益的各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主动挖掘与发现案件线索,结合此类犯罪呈现的新特点、新形式,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强化法律适用研究,依法准确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军队、军人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2021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某某、谭某、刘某某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7月1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余某某、谭某、刘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2023年12月14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一)聚焦涉军造假案件中反映的上下游犯罪,构建涉军造假大数据监督模型。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通过电子证据审查,挖出制售假军官证源头,引导侦查机关在提请审查逮捕前抓获遗漏同案犯刘某某,查获假军官证10本,使案件办理取得重大突破。二是结合办案中取得的案件数据,构建涉军造假大数据监督模型,对已查实的假军官证信息与中国执行信息网等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余某某等3人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中有4名证人存在使用假军官证的行为,即形成4条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其中,余某某等3人案的关联证人张某,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并依法判决;其余3条线索公安机关正在核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