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竣工且投运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投运前监理初检报告,某中亚公司认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经移交部分监理资料,故剩余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条件部分实现。陕西某化工公司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据此,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盐碱地上采用滴灌方法,可以有效避免水分浪费和盐分累积,水分通过管道被精准送到根系周围,水蒸发后产生的盐碱物质较少;吊喷技术可在有效范围内保持土壤湿度,避免蒸发过快造成土壤表面返盐。目前,滴灌与吊喷技术在滨海被组合使用,发挥着各自的优势。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