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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2002年12月,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办的“地方立法网”正式开通,成为全国第一家由省级人大主办的地方立法方面的网站。2004年起,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登报并通过网络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将公众提出的相对集中的热点问题作为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在立法工作源头上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的渠道,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
20年前,罗某从外省嫁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西岔头村,曾因交通事故致大脑受伤。2017年,罗某的丈夫突然因病去世,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加上本身大脑受过伤,导致罗某的精神开始出现问题。罗某没有工作,独自抚养两个儿女,各种压力接踵而至,再加上家境贫困,无力治疗自己的精神疾病,致使病情逐渐恶化,成为街坊四邻口中的“精神病人”。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