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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余某某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通过网络联系到假证制作人“谭某某”,为自己购买了1本伪造的军官证。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谭某、张某因在多起民事诉讼中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被多家司法机关发出限制消费令。为逃避上述限制消费措施,谭某于2020年6月通过微信联系到自称有“渠道”的余某某,从余某某处为自己与张某购买了2本伪造的军官证,用于冒充军人身份,以便在出行过程中规避限制消费。之后,谭某又陆续通过余某某为刘某某等人购买了10本伪造的军官证。经查,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张某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冒充军人身份在全国各地机场通过安检或者网上订票共计19次。
一是坚决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侵害国防利益、损害军队战斗力的涉军犯罪,严重影响部队的安全稳定,危害国防安全。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着眼部队军事斗争任务现实需要,严厉惩处各类涉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了国防安全稳定。近年来,个别地方单位和人员破坏军用输油管线、国防光缆等军事设施,擅闯军事禁区从事捕捞作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等行为时有发生,危及军事设施安全和保密安全,影响部队官兵执行军事任务,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此次发布的案例一,通过依法判处破坏军用输油管道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积极为部队挽回损失,有力保障了军事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亮明了保护军事设施人人有责,破坏军事设施必被追责的鲜明态度。案例二是依法惩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法定从宽情节等因素后,对擅自闯入军事禁区且暴力阻碍军人登船检查的被告人定罪判刑,彰显了保护军人依法履职的鲜明立场,同时也贯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防范措施。针对本案反映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对象由具体个人转为企业、由传统的冒充军人与他人恋爱交往、骗取财物扩展到骗取军人待遇等新特点,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当地人武部门和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当地人武部门已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军地协作,联合宣传涉军法律法规及如何准确识别军人身份等涉军类常识,落实普法责任。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军人入住酒店情况进行了摸底核实并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了相关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精准指控犯罪。军事设施保护,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对采取任何手段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因盗窃行为破坏军事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未遂)和破坏军事设施罪,综合全案具体情节,依照处罚较重的破坏军事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办理破坏军事设施案件,要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充分听取部队意见等方式,完善证据体系,查明案件事实,精准指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