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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博体育网 | 2024年08月01日 07:53
智博体育网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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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6日18时许,王月富开车路过越城区银皋埠大桥时,发现桥下的河水里有一对母女在挣扎。王月富立即靠边停车,他翻过护栏直接从6米多高的桥上跳了下去。此时,母女二人只有头部露在水面上,王月富游到离自己最近的小女孩身边,一手抓住孩子将其托出水面,一手划着水往岸边游。水面宽阔,加上带人游泳体力消耗很大,10分钟后,王月富便感到体力不支,手脚开始变得沉重,但他还是咬牙坚持着,直至将孩子带到岸边,交给接应的一名热心群众。已经精疲力竭的王月富,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才上了岸。此时,接警民警赶到,迅速将落水妇女救起,并将瘫倒在地的王月富和落水母女送医救治。由于得到及时救援,母女二人并无大碍,王月富却因体力透支导致急性肾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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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年来,网络上吐槽歌曲抄袭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网友将两首歌曲剪辑在一起,仅凭听觉上的相似性,而非专业的音乐分析或版权比对,就断定某作品抄袭了另一作品。这种“空耳鉴抄”引发了广泛讨论。如何判断歌曲是否抄袭?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原告董某某作为曲作者,对甲歌曲享有著作权。董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某传媒公司制作的乙歌曲抄袭了甲歌曲的副歌部分并获取了巨额收益,被告某短视频公司将抄袭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使用并获取巨额流量等收益,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短视频公司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甲歌曲曲谱享有著作权,无权提起诉讼。甲歌曲的旋律缺乏创造性且过于短小,不能认定构成作品,甲、乙两歌曲在副歌部分对应的旋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短视频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某传媒公司辩称,其与李某某系经合法授权制作和使用乙歌曲的曲谱,对乙歌曲的制作及使用没有任何过错。短视频公司使用乙歌曲音乐片段系依据传媒公司的合法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乙歌曲与甲歌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剽窃。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制作及使用乙歌曲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影响甲歌曲的正常使用,未侵害甲歌曲相关权利。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及短视频公司均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金额均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董某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甲、乙两首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该案中,甲歌曲在网站上的作曲署名为董某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董某某为甲歌曲的作曲者。法院表示,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仅作非实质性改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复制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即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曾研究、 复制对方独立创作的作品或者有研究、 复制对方作品的机会)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该案中,涉案两首作品部分小节单纯从听觉上确会使听众产生具有相似性的感觉,但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结合其在相关段落的整体情况、其在相应段落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整体的呈现方式综合判断。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单位,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或相似,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将甲、乙两部音乐作品进行比对,两者的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董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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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努力让群众满意,便民惠民更‘实在’,在南博‘展会更好逛了’。”杨沐介绍,每逢南博会,昆明老百姓都会掀起“逛南博”的热潮。今年通过开展系列“彩云促消费”以及消费送门票等活动,开行公交专线、合理布置餐饮休息区、提供行李寄存等多种便民服务,在实现展会满意度逐日提升的同时,也让南博会越来越成为来宾满意、展商称心、群众喜爱、全民乐享的盛会。截至27日,本届南博会线上线下累计销售额超5亿元。
编辑:印媚爽责任编辑:储翠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