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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成子去了。方外道派都随着昆仑的雪花起落,留下一片中土几抹血光……邪魔、左道,还是正宗?俗世翻滚,还是方外修行?他的初衷很简单——好好活下去。劫难的阴影,命运的安排,陆安平揣着不明来历的神秘符图,踏上谁也不曾料想的前路。欢迎来到这方世界!
本案中,案涉项目是申请人开发的污泥无害化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的特许经营项目,事关辖区内水厂污泥处理,关系民生保障,如果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辖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工作会受影响。同时,该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是正确的。应当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申请人的停止执行申请时,应积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充分考量申请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即把被申请复议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联系起来考虑,对符合前述条件情形的,通过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一方面有利于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救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更好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上初中时,张甘霖在供销社的书架上第一次看到这个名词。那本名叫《我们爱科学》的杂志里,讲了一个“糖果换泥巴”的故事:土壤学家侯光炯有一次从国外出差回国,给孩子带回一袋进口糖果。他在云南昆明转机时,看到一片树中有一棵长势特别好,便将袋里的糖果悉数倒出,装满泥巴带回实验室分析。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案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情形的认定以及相关处罚依据的适用是否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分别规定了两种违法情形,即“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前者“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本案中,申请人对废乳化液使用坚固密闭式塑料吨桶贮存后集中定点堆放,并用大片聚氨酯板材遮盖,堆放处地面已硬化,定期由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依法处置,可以认为申请人已采取了一定的防扬散、防雨防风防晒、防渗漏的措施。申请人因疏忽造成个别塑料吨桶未完全密封叠加恶劣天气因素,导致少量废乳化液混合雨水流入河道,其违法行为更符合“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予以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行为属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情形,对申请人给予处置费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三倍的罚款60万元。该处罚结果不仅在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上不准确,而且与污染事件发现后申请人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等情节不相匹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将处罚金额由60万元变更为20万元。申请人主动提出,向被申请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捐赠款共10万元,专项用于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