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竣工且投运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投运前监理初检报告,某中亚公司认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经移交部分监理资料,故剩余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条件部分实现。陕西某化工公司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据此,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允表示,不希望诉讼的结果仅局限于退款和惩罚性赔偿。“幽灵低价”的出现并不一定是滴滴故意少估计了价格,而有很大可能是计算方式出现偏误。即使如此,滴滴采用格式条款和消费者订立合同,但没有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实付价和预估价的差别。此外,滴滴作为一个拥有海量大数据的公司,理应具有开发精确计算实付价模型的能力。而现状是滴滴既没有给出合理的预估价,又没有提示注意格式条款,显然在合法性上可以商榷。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