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甘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代某某(另案处理)将渠县工程项目情况告知莫某某甲和罗某某。罗某某找渠县的领导要到项目后,再由代某某将项目交给蒲某某、李某某等人承建,莫某某甲负责对接性事务。罗某某、莫某某甲与代某某帮助蒲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承建“渠县渠城长德商贸城至东门码头截污干管建设工程项目”“渠县渠城原华中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渠县文峰山片区棚户区宕渠大道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等三个项目。罗某某、莫某某甲因上述工程通过代某某收受蒲某某、李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28.60万元。“除了快执组,我们还有普通组和疑难组。之前,我们按案件类型进行分流。事务集约后,前期掌握的信息更加全面,能够将财产情况、履行意愿、信用评估等执行相关因素综合考虑进来,精准地按执行难易程度分辨出‘繁案’‘简案’。”快执组组长梁倍榗告诉记者,“事务集约化也为执行法官松了绑,让法官更专注于财产处置、组织调解等较复杂的工作。”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