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县法院表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该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瑾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瑾职务侵占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瑾向被害单位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瑾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瑾具有上述相关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结束占领不是选择而是义务,停火止战不是一国诉求而是国际共识。落实“两国方案”是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唯一可行出路。有关各方特别是以色列应切实执行安理会和联大有关决议,立即停止在加沙的军事行动,停止在约旦河西岸的非法定居点活动。有关国家应拿出负责任态度,采取切实行动推动联合国有关决议得到落实。中国将继续站在和平一边、公道一边、绝大多数国家一边,同各方密切沟通,为推动停火止战、缓解人道危机、恢复地区和平稳定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推动巴勒斯坦问题早日得到全面、公正、持久解决。(制作 刘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