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出的“β-兴奋剂类及其盐、脂”,就是指“瘦肉精”类物质。涉“瘦肉精”犯罪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养殖户法治观念薄弱,为逐利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与畜禽非法屠宰、销售脱离监管密切相关。本案就是一起不法分子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向市场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不仅对销售含“瘦肉精”猪肉的潘某栋、李某卫定罪处罚,还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的顾某国定罪处罚,有效打击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的源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潘某栋、李某卫长期从事猪肉经营活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从私人屠宰点违法购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对外销售牟利,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依法认定该二人具有主观明知。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市场和途径购买畜禽肉类及其制品,还要注意查验相关肉类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标识。“农城护苗”品牌的诞生,源于杨陵区检察院对这片土地的深厚感情和坚定守护。“苗”字不仅象征着农业作为国家的根本和基础,还寓意着杨凌示范区因农而生、因农而兴的繁荣景象,象征着杨陵检察的茁壮成长。通过发挥属地优势作用,借助丰富的科教资源,杨陵区检察院打造了一个集护航农业知识产权发展、助力和美农村建设、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于一体的多元化农业检察品牌,无数农户、农企享受到检察服务带来的便利。这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三农”工作中的责任,更展现了对美丽乡村和农业发展的无限热爱与深情守护。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