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是最好的纪念,担当是最好的传承。如今的田间地头、房前屋后,随处可见泰宁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背着背包、带着国徽,他们一呼即应、一背就走,深入景区、林区和库区,及时出现在老百姓家门口,用耐心打磨真诚语言,用柔情化解疑难纠纷,用“法官脚上沾点土,百姓心里不添堵”的行动传递着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浓浓司法温情。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打造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为目标,创设了一系列新制度来保障目标的实现,而行政复议调解就是其中之一。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总则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有限调解扩展为全面调解,并将其上升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各类行政争议原则上都可以进行调解,只是调解内容和调解过程受合法性原则和自愿原则的限制。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发现违法行为定性错误,且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全面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依法高效化解行政争议,最终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