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研发了某人工智能产品,该产品发布以来,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了该人工智能产品名称,且双方的经营业务类似。原告认为重庆某科技公司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其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诉求重庆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企业名称、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五座城市将共同发起“点亮网络文明之光”城市传递活动,以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塑造网络空间,以良好道德风尚滋养网络空间,通过组织青少年开展“快闪”、点亮城市地标建筑,搭建线下“文明会客厅”,邀请当地网络文明建设的代表人物,制作系列访谈节目等,汇聚向上向善力量,传递网络文明之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