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接到举报称,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开发的污泥无害化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交付使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被申请人调查发现,申请人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先使用部分厂房进行设备调试的情况,经依法立案、行政处罚前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33.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设备调试不等同于交付使用,遂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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