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协同高效,更加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基本职能,更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持续加大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直查力度,对统计造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要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有效发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实绩导向、精准考核的牵引作用,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持续深化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强化统计监督成果运用,为切实防范和纠治数据造假搞“虚假政绩”等形式主义问题贡献统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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