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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9日15时许,岳阳市平江县上塔市镇松源村农户何某樵家中起火,村干部李威和村民何恒南收到消息后相继赶到现场,并组织现场群众有序灭火。两人冒着浓烟顶着热浪冲在最前头,眼看火就快烧到横梁上堆放的木材和屋内存放的千余斤稻谷,李威、何恒南等人在偏房东侧搭梯子爬了上去,不断泼水试图灭火。此时长期闲置在偏房的两个煤气罐因高温煅烧发生了爆炸,墙壁被炸开一个大洞,猛烈的气浪把李威掀飞了丈余远,腿严重骨折流血不止。何恒南则被上窜的火焰包裹了全身,滚下楼梯后被群众扑灭身上的火焰并转移至阴凉处。随后,李威,何恒南两人被立即送医。何恒南因面部大面积严重烧伤被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经治疗后仍需每周前往医院换药。李威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手术后久未愈合需进行二次手术治疗。
“环境灾害的放大效应,往往使当地可能很小的一场灾害,能够产生比以往重大的影响。”孔锋建议,现在气候条件尤其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变化太快,对基础设施、对城市的影响也应该像国家发展规划一样,5年进行一次评估,特别是重点的基础设施。此外,建议建立极端天气下铁路、高速公路熔断机制,“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
“改革没有旁观者、局外人,每位检察人都要勇当促进派、争做实干家。”应勇强调,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决定》、悟原理、谋改革,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提升改革本领,增强改革韧性,着力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难题,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一体推进,谋定后动、谋定快动,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把检察工作现代化蓝图变为现实。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年来,网络上吐槽歌曲抄袭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网友将两首歌曲剪辑在一起,仅凭听觉上的相似性,而非专业的音乐分析或版权比对,就断定某作品抄袭了另一作品。这种“空耳鉴抄”引发了广泛讨论。如何判断歌曲是否抄袭?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原告董某某作为曲作者,对甲歌曲享有著作权。董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某传媒公司制作的乙歌曲抄袭了甲歌曲的副歌部分并获取了巨额收益,被告某短视频公司将抄袭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使用并获取巨额流量等收益,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短视频公司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甲歌曲曲谱享有著作权,无权提起诉讼。甲歌曲的旋律缺乏创造性且过于短小,不能认定构成作品,甲、乙两歌曲在副歌部分对应的旋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短视频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某传媒公司辩称,其与李某某系经合法授权制作和使用乙歌曲的曲谱,对乙歌曲的制作及使用没有任何过错。短视频公司使用乙歌曲音乐片段系依据传媒公司的合法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乙歌曲与甲歌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剽窃。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制作及使用乙歌曲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影响甲歌曲的正常使用,未侵害甲歌曲相关权利。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及短视频公司均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金额均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董某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甲、乙两首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该案中,甲歌曲在网站上的作曲署名为董某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董某某为甲歌曲的作曲者。法院表示,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仅作非实质性改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复制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即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曾研究、 复制对方独立创作的作品或者有研究、 复制对方作品的机会)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该案中,涉案两首作品部分小节单纯从听觉上确会使听众产生具有相似性的感觉,但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结合其在相关段落的整体情况、其在相应段落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整体的呈现方式综合判断。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单位,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或相似,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将甲、乙两部音乐作品进行比对,两者的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董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