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产品开始实施国四排放标准后,申请人某动力机械公司仍按国三标准生产了某型号柴油发电机组431台,其中249台销售至乙公司(与申请人系关联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双方口头约定将该批货物暂存申请人仓库,待乙公司销售后再支付货款,随后申请人开具发票并缴纳了税款。被申请人重庆市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经委托鉴定,认定该批次库存的431台产品均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规定的排放标准,被申请人作出没收249台产品销售违法所得142万元,处431台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247万元。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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