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作为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商事仲裁协作中心,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中心旨在深化拓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在仲裁领域的交流协作,推动建立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机制,推动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提升市场经营便利化水平,为中国—东盟经贸往来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和保障。(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