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一定的判断权。这就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更为积极主动考虑各种事实和法律因素,判断是否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当然,停止执行应当遵循一个底线,即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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