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生某公司与英国维某公司签订《分销协议》约定,生某公司以维某公司名义就AlignRT产品(放射治疗患者定位系统)向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维某公司授权生某公司在中国范围内销售该产品;如果分销商未在当年度购买最低价值50万美元的产品,则维某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同争议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后维某公司以生某公司在2020年度购买产品的价值不足50万美元、违反《分销协议》约定为由,宣布终止《分销协议》。生某公司认为其在2020年度所购买产品的价值超过了《分销协议》约定的最低价值,且在第一年度届满后的两个月内维某公司继续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与生某公司交易,应视为维某公司已放弃终止协议的权利,维某公司单方终止分销协议给生某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故诉请维某公司赔偿因拒绝履行《分销协议》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如继续履行可得的预期利润。陈允和另外3位同学认为,滴滴没有尽到“实付价高于预估价”的提示义务。只有点击车型旁不醒目的“i”符号,跳转界面上划到页面最底部的“常见问题”,才能找到被告对“打车前看到的预估价为什么和我支付的不一样”的解答,而这并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虽然在“滴滴出行”APP或小程序中依次点击“我的——设置——服务协议与规则——法律条款与平台规则——计价规则”可阅览《滴滴网约车计价规则》,其中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提及“预估价仅供乘客参考,并非最终实际支付车费(即实付价),也不代表平台对实际支付车费做出任何保证或者承诺”,但一般消费者并不会主动进入个人主页査阅这一条款。而在消费者确认支付车费时,支付界面亦未再次显示下单界面给出的预估价供比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