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2月26日,涪陵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吕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11日,涪陵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3.6万元,责令黄某某、吕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2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就此次事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车主与乘客均违反公约,双方都存在过错。平台限制未成年人乘客乘坐,缘由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搭载车辆过程中易出现失踪、人身财产受损等情况,平台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而家长放任未成年孩子单独乘车,亦存在一部分过错。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