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还认为,原告诉请中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田某案发当天并不是在博州疾控中心小区内散步期间坠落于小区内的窨井内,而是因为田某在请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的工人把原本覆盖在窨井上的木板上的条石和石块拿走后自行将覆盖于窨井上的木板移开之后不慎落入井中,也就是说,本来该窨井上方盖有木板及石块,足以防止危险发生,反而是田某自己将门板移开导致自己坠入井中,田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将木板移开会有危险(因为其在夏季浇菜期间见到有人打开井盖也知道井内有积水)却自行将木板移除,从而导致增加了落入窨井的风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但不能因为有了人已经死亡的结果就一定要求他人承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事情源于2023年9月下旬的一天,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青川乡的老于带着收割机到达自家承包的稻田时,突然发现要收割的水稻少了一亩,一头雾水的老于只能四下打听。经过打听,老于得知是地邻小张收走了这一亩稻田。因为小张也是承包的土地,对土地四至还没有完全记清,认错了地块,这才错收老于的水稻。事实已经形成,老于家确确实实有损失,老于提出由小张赔偿自家稻田损失1000元。然而,小张虽然认可误收水稻的事实,但却不认可赔偿金额,提出只能把种子钱和肥料钱给老于,双方对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赔偿问题僵持了一年之久。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