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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统计体制、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统计改革文件,为统计改革发展把舵定向、谋篇布局。此次《统计法》修改,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形成法律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必将从制度上法律上有力推进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财税体制改革不是解一时之弊,而是着眼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国务院明确要求各地,“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
销路旺,更得益于乡村全面振兴持续推进。在李汉杰眼中,这些年,村容美了,环境好了,道路修到了村民组,网络通到了村民家。随着“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深入实施,曾经交通闭塞的百色老区通达四方,带动百色芒果走出大山、畅销各地。
(二)注重系统集成,统筹做好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健全完善的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是统计法治的基础。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要以统计法律制度建设为主线,充分发挥统计法律规范体系中不同层级立法的作用,确保系统配套、有效衔接、务实管用。要围绕新规定新要求做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配套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以及统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工作,进一步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针对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新修改《统计法》之间不一致、不协调问题,及时组织做好清理工作,确保《统计法》确定的原则规则在制度层面得到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