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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群:】灾厄入侵,苏青亲眼目的了人类文明的湮灭。再次睁开眼,竟然回到了末日来临的前一个月。于是开始直播传授修仙法门预警众生,想要改变人类灭亡的结局。却不料背上神棍的名号,被骂上热搜。网友评论:“现在直播风气越来越低俗了,为了骗观众礼物不择手段!”“现在每天上班摸鱼时间,就指望看这神棍主播消遣。”“哗众取宠的小丑,建议封杀!”终于,一个月的时间结束。那一日,天生异象,灾厄降临!盘旋在城市上空的耶梦加得,蹲在街边的老头笑嘻嘻啃着一条断臂,脑袋长倒的女人拍着绝望市民的家门,身高二十米的巨人冲进城镇,无边无际的丧尸浪潮,违背认知的变异体登场……原来主播说的都是真的!本书又名《拯救人类从给富婆帮忙开始》、《我真不是神仙》、《我家的黄瓜一夜之间比竹子还长怎么办》、《为什么你的头长反了?》
完善证据体系,依法惩治“网暴”犯罪。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散播虚假信息的主观动机、网络舆情传播情况等收集取证,查明事件引发的舆情先后持续近9天,登上微博热搜榜及文娱榜共计37次、抖音热榜7次。审查起诉阶段,为夯实案件证据,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向剧组调取拍摄花絮视频,并实地走访剧组拍摄地和动物演员生活地,确认动物演员存活状态,证实刘某某发布的系不实信息;另一方面,对剧组、影视公司、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相关人员细化询问,收集完善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相关证据。
(一)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决定》强调要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落实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细化审查规则,统一审查标准,统筹开展“增量”新政策和“存量”政策审查,着力纠治限制企业迁移等突出问题,全面清理资质认定等各种显性隐性进入壁垒。要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在完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法律规则的同时,健全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全面加强竞争执法司法。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财政奖补、税收返还、出让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界限,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推动各地招商引资从比拼优惠政策搞“政策洼地”向比拼营商环境创“改革高地”转变,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要规范招投标市场,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及时废止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年来,网络上吐槽歌曲抄袭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网友将两首歌曲剪辑在一起,仅凭听觉上的相似性,而非专业的音乐分析或版权比对,就断定某作品抄袭了另一作品。这种“空耳鉴抄”引发了广泛讨论。如何判断歌曲是否抄袭?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原告董某某作为曲作者,对甲歌曲享有著作权。董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某传媒公司制作的乙歌曲抄袭了甲歌曲的副歌部分并获取了巨额收益,被告某短视频公司将抄袭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使用并获取巨额流量等收益,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短视频公司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甲歌曲曲谱享有著作权,无权提起诉讼。甲歌曲的旋律缺乏创造性且过于短小,不能认定构成作品,甲、乙两歌曲在副歌部分对应的旋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短视频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某传媒公司辩称,其与李某某系经合法授权制作和使用乙歌曲的曲谱,对乙歌曲的制作及使用没有任何过错。短视频公司使用乙歌曲音乐片段系依据传媒公司的合法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乙歌曲与甲歌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剽窃。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制作及使用乙歌曲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影响甲歌曲的正常使用,未侵害甲歌曲相关权利。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及短视频公司均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金额均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董某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甲、乙两首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该案中,甲歌曲在网站上的作曲署名为董某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董某某为甲歌曲的作曲者。法院表示,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仅作非实质性改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复制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即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曾研究、 复制对方独立创作的作品或者有研究、 复制对方作品的机会)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该案中,涉案两首作品部分小节单纯从听觉上确会使听众产生具有相似性的感觉,但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结合其在相关段落的整体情况、其在相应段落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整体的呈现方式综合判断。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单位,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或相似,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将甲、乙两部音乐作品进行比对,两者的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董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