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代某系同村村民。2023年6月,代某开始加工土豆粉业务,并随意将加工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了屋后的水渠内。陈某在村内承包了一口池塘用来养鱼,池塘正位于水渠下游,与水渠相连通。不久后,陈某发现鱼塘内饲养的鱼大量死亡,经济损失严重。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粉浆水污染是造成鱼大量死亡的直接原因。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诉至法院。宁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巡回审理,判令代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000元。经过一番释法析理,代某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便有了前述这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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