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一定的判断权。这就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更为积极主动考虑各种事实和法律因素,判断是否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当然,停止执行应当遵循一个底线,即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js6666金沙登录入口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288司空宽莎s
全体辅警好消息!入编两条路,满足一条路就可以入编!
2024/09/27 推荐
2937沈绿冠600
优信烧钱迅猛,滴答出手搭救
2024/09/26 推荐
453曹胜眉yr
俄罗斯驻罗马尼亚使馆部分工作人员应罗方要求离境
2024/09/25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