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涉行政处罚存在事实定性不准、处罚裁量不当的问题,遂向被申请人释明,被申请人同意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修正并允许申请人分期缴纳罚款,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落实监督职能,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一是案涉行政行为仅凭销售发票即认定产生违法所得147万元(实系应收账款,因货物被查交易取消尚未产生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属事实定性不准;二是并无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要求被申请人围绕事实和裁量因素进行调查、固定证据,避免出现推定事实的情形;认真审查相对人的申诉,发现有错误的主动改正。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意见书落实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新时代,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段时间的检察实践表明:检察听证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的有力抓手,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2020年以来,张军、童建明、张雪樵、陈国庆等最高检领导,率先垂范,带头主持公开听证。各级检察机关也普遍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检察长带头主持公开听证,推动这项制度进一步落实。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