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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2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某、周某某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5月10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1年2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战士赵某、王某等人驾驶巡逻艇在某海域军事禁区内执行巡逻警戒任务。当天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超与其堂弟驾驶载着违规渔具的自制小快艇擅自闯入军事禁区。战士赵某、王某对郑某超两人表明军人身份后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郑某超因担心违规渔具被查扣,立即将小快艇掉头逃窜规避检查。8时50分许,该小快艇被巡逻艇截停,战士王某登临检查。郑某超为阻止检查,多次对王某推搡、拉扯,致使其落入海中。战士赵某随即对小快艇实施控制,并将落海的王某救起,郑某超则趁两战士不备跳入海中逃跑。随后,郑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詹某国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詹某国系解放军老战士,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属地镇党委政府等,多部门实施综合帮扶:一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詹某国发放慰问金及慰问品,将其纳入关爱帮扶重点对象,常态化开展慰问;二是积极对接法院执行部门,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为詹某国释法说理,化解心结,詹某国主动撤回监督申请;三是县民政局向詹某国发放慰问金,属地镇党委政府落实医疗救助,为詹某国安排体检及后续治疗服务;四是将詹某国家庭确定为党建联系点,由党员干部担任专职观护员,跟进救助帮扶举措。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大连市、金州区两级检察机关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妇联多次到张某茹家中进行回访慰问。张某茹表示,各项帮扶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今后将乐观面对生活,回馈党和国家的关怀。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沈阳军事检察院及现役军人王某所在部队,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级检察院进行座谈交流,王某本人及所在部队代表分别向辽宁省三级检察机关赠送锦旗,对检察机关给予的司法救助表示感谢,王某还表达了今后将全身心投入到战备训练的决心和争取继续留队服役多为国家作贡献的志愿。以本案办理为契机,辽宁省军地检察机关建立了军人军属司法救助衔接工作机制,推动全省同类案件办理工作,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现役军人解除后顾之忧,为国防安全提供检察保障。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还与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建立退役军人司法救助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落实救助措施,并由该市双拥办牵头,结合“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向部队官兵宣传司法救助政策,将司法救助案例编入“双拥”工作简报,通报成员单位及各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