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该案对企业产生负面社会效应,检察官多次对张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张某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认识,向该公司出具致歉信并取得了公司的谅解。结合张某认罪悔罪态度,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对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后张某未上诉。其中,包括促进外资企业在沪投资发展,支持外资企业在沪设立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开放式创新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和共性技术平台等;进一步提高物品进出境便利水平,完善以企业信用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拓展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物品认定范围;加大创新产品全球注册认证支持力度,支持上海企业研发的创新药、现代中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在境外有关机构注册和销售,鼓励创新型企业与跨国企业对接合作,按照规定择优给予支持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