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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古锡,亚太生物研究院、基因工程小组组长。研究院突发爆炸,量子冲击、兽能因子我都扛了过来,整个研究院似乎就我一个人还活着。这时我发现,被我们研究院“复活”的特殊人员集体消失,这个世界彻底乱套了!我的世界观……不断的被刷新。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正确适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关于听证的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但是,何谓“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行政复议人员根据司法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医疗纠纷类行政复议案件专业性强、诊疗后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较大,有的案件还需要引入鉴定程序对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司法鉴定。因此,该案有必要通过组织听证,由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行为作出程序等进行举证质证和陈述意见,以便更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案结事了。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该款与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似。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当面向申请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发现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予以整改,能够更有效地回应、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利益诉求,将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该项规定,支持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研究认为,本案行政争议源自申请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民事纠纷,医疗机构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遂依法追加医疗机构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复议审理。考虑到当事人对案涉调查是否充分、处理结论是否正确存在较大分歧,为全面查清事实,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三方当事人围绕“是否应当对患儿电子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这一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申请人坚持要求由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虽同意鉴定,但就鉴定事项范围及鉴定机构选定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在行政复议机构的协调下,最终三方当事人就鉴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积极配合鉴定取证工作。经鉴定,患儿电子病历数据确实存在增加、删除、修改等问题,该鉴定意见为后续开展医疗过错损害鉴定和民事争议查明事实等工作提供了主要依据。申请人的核心诉求得到满足,经调解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案涉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实现案结事了。
司法改革有什么规律可循,又要达到什么目标?景汉朝指出,从改革内容看,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历程,从计划经济时代交易少、纠纷少、案件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司法体制改革也呈现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脉络,这一轨迹与逻辑,是对司法改革规律性认识的生动阐释,完全体现了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司法改革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