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蒲某某证言称,2013年蒲某某通过代某某介绍,借用了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渠县渠城长德商贸城截污干管工程,当时的“点子费”是28%。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是莫某某甲和罗某某,罗某某是当时省住建厅厅长何某某乙的小舅子,莫某某甲是给罗某某跑路的。项目大概是2014年6月竣工,项目结算金额最后是2000多万元,总拨付了1700多万。某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先扣除管理费,再把剩下的资金转给蒲某某,3次共转了1700多万。蒲某某将与代某某约定好的28%的“点子费”转到代某某指定的其弟弟戴泽军的账户上,一共转了3次“点子费”。第一次转了200万,第二次转了80多万元,第三次转了190多万元。三次共通过戴泽军的账户向代某某转了500多万元的“点子费”。卷宗显示,2018年4月,黄某权以黄某欠付其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为由,向江海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黄某支付其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同年5月,黄某权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黄某欠付黄某权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过程中,黄某权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书面证据,证明黄某权按借款合同约定,分6次共向黄某的账户转账185万元,二人也向承办法官陈述彼此之间无亲属关系,保证本案是真实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据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权,黄某权从案外人A公司申请拍卖黄某房屋的执行案件中分得房屋拍卖款39万余元。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