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一般用于纠正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与直接纠正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共同构成完整的监督体系,体现了行政复议对行政活动的充分监督。行政复议意见书可以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使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以调解方式结案时,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监督和纠正在行政复议中已经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博鱼·综合体育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730通鸣顺u
8月在华销量腰斩 宝马重返价格战
2024/09/26 推荐
7292何胜菊124
日本开发新工艺 镍钛合金“变身”为超坚固弹性材料
2024/09/25 推荐
995徐离贤阅pf
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24/09/24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