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许某生破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案发后,许某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许某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生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军事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以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被告人许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许某生赔偿被害军事单位损失82777元。(三)坚持“问题导向”,构建军地协作全新模式。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军事设施周边安全防控问题,检察机关多次赴部队营地及周边进行亲历性调查,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牵头指导下,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安全机关、国防动员主管部门、驻沪部队等共同组建专班,以登上军舰、进入营区、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沉浸式”调研。今年7月,上海军地检察机关共同举办了“检安军地一体溯源治理共护国防安全”研讨会,邀请了国家安全局、上海警备区、驻沪部队、国防动员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国防安全法学专家学者共商国防安全溯源治理工作,为创新军地协作模式、拓宽军地协作领域提供理论支撑和工作指导,共创“检安军地协作新范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