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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表示,过去,人们对旅游的认识停留在“看山看水看风景”的观光阶段。今天,文旅融合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游客在旅游中不仅欣赏美丽风景,也体验美好生活。特别是艺术节、演唱会等文化项目作为新型旅游资源,已经成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暴雨、山体滑坡、沙尘暴以及寒潮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越来越频繁的极端天气,不断冲击公路、铁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今年入汛以来,我国已发生多起因暴雨导致重大灾害。5月1日,广东梅大高速深夜坍塌,致48人死亡,几十个家庭痛失至亲。6月,暴雨再袭梅州,导致平远县38人葬身于暴雨山洪中。7月5日,湖南岳阳市华容县团洲垸洞庭湖出现决堤,长达226米,当地紧急转移7000多人,溃堤77个小时后才得以封堵成功;而涌入团洲垸的渍水需数十天才能排出,被迫离开家园的居民们还在等着回家。此后暴雨往北方掠去,导致陕西宝鸡等城市出现严重城市内涝和山洪灾害,多人遇难。7月19日20时40分许,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境内突发暴雨山洪,导致丹宁高速水阳段山阳方向K46+200处严坪村二号桥局部垮塌,截至20日12时,已搜救发现坠河车辆7辆、遇难者12人,1人获救。还有18辆车、31人失联,仍在搜寻。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年来,网络上吐槽歌曲抄袭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网友将两首歌曲剪辑在一起,仅凭听觉上的相似性,而非专业的音乐分析或版权比对,就断定某作品抄袭了另一作品。这种“空耳鉴抄”引发了广泛讨论。如何判断歌曲是否抄袭?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原告董某某作为曲作者,对甲歌曲享有著作权。董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某传媒公司制作的乙歌曲抄袭了甲歌曲的副歌部分并获取了巨额收益,被告某短视频公司将抄袭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使用并获取巨额流量等收益,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短视频公司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甲歌曲曲谱享有著作权,无权提起诉讼。甲歌曲的旋律缺乏创造性且过于短小,不能认定构成作品,甲、乙两歌曲在副歌部分对应的旋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短视频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某传媒公司辩称,其与李某某系经合法授权制作和使用乙歌曲的曲谱,对乙歌曲的制作及使用没有任何过错。短视频公司使用乙歌曲音乐片段系依据传媒公司的合法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乙歌曲与甲歌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剽窃。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制作及使用乙歌曲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影响甲歌曲的正常使用,未侵害甲歌曲相关权利。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及短视频公司均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金额均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董某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甲、乙两首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该案中,甲歌曲在网站上的作曲署名为董某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董某某为甲歌曲的作曲者。法院表示,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仅作非实质性改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复制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即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曾研究、 复制对方独立创作的作品或者有研究、 复制对方作品的机会)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该案中,涉案两首作品部分小节单纯从听觉上确会使听众产生具有相似性的感觉,但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结合其在相关段落的整体情况、其在相应段落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整体的呈现方式综合判断。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单位,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或相似,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将甲、乙两部音乐作品进行比对,两者的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董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林剑说,申遗成功的背后,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坚持保护传承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的不懈努力。“中国政府先后实施了100多项文物保护工程,让‘北京中轴线’这条世界最长城市轴线重焕生机,让老城的市井烟火和现代的生活方式相融共生。我们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治理,让‘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的地质地貌得到原生态保护,让‘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为数千万只迁徙水鸟提供不可或缺的繁殖地、停歇地和越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