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的丈夫及子女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管理人,在窨井裸露的情况下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致使田某跌落井内死亡,被告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田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物业公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92050元(38410元×5年)、丧葬补助金52405.5元(104811元÷12个月×6个月);2、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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