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增压井的物权归属于博州疾控中心,而爱博社区对该增压井有绝对的管理权,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只是根据爱博社区的安排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所涉田某坠落出事的窨井是州疾控中心小区内一个废弃的暖气增压井的一部分,无利用及养护价值,也并非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方的一部分,基于该窨井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由窨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与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关。因此,原告要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诉讼主体错误。最终,法院判定田某应当自行承担50%的责任,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责任。具体到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92050元、丧葬费52405.5元,计算方式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122227.75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后果及受诉地法院的生活水平,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