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份至2022年9月份,被告人江某利用在蚌埠某医院麻醉科工作的便利条件,通过自己手术中截留或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获取地佐辛,后以每支45元的价格出售给小夏共计27万余元。事后,被告人江某向张某某支付好处费共计3.42万元。2021年,被告人翁某某从他人处获得地佐辛,后以每支25元的价格出售给小夏共计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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