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市县,要尊重住房保障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意愿,由住房保障对象根据房源区位、品质、价格等,自主选择是否参与配售或配租。”柴强说,商品房“收储”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资金需求、收购价格等,自主决定是否出售商品房;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支持。特别是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到一视同仁,不搞“强买强卖”。对此,耿晋军指出,要顺应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要,也要考虑我国城市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等国情特点,在城市出行服务供给日益多元化的同时,坚持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和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改变。“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城市交通发展的长期策略,更加注重统筹城市客运与个性化出行,合理引导公众出行,把握多元化出行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