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逻辑驱动之下,人大各项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每一步都严格遵循法治原则。”秦前红观察指出,为了确保备案审查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完善与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先是将2000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与2005年制定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行合并与修改,形成《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从而满足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的规范供给需求。后又通过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将备案审查方式与备案审查内容的实践创新定型化。“这些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立法,但数量众多,并且能够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认为,之所以要将立法权和文件制定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要确保国家出台的每一部立法、每一个文件都是“良法”。只有具备良法的前提,后续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裁判才有意义,这也是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初心”。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