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一般用于纠正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与直接纠正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共同构成完整的监督体系,体现了行政复议对行政活动的充分监督。行政复议意见书可以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使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以调解方式结案时,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监督和纠正在行政复议中已经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以组织建设为“支撑”,强化大调解工作保障。持续强化组织建设,坚持把司法所建设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区和基层市域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来谋划和推进。现已成功创建五星级司法所4个、四星级司法所2个。充分发挥行业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会同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98个、调解工作室11个,形成了以基层调解组织为基础,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为补充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建立以专职人民调解员为主,“五老”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辅的“1+N”调解队伍,全区共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412名。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