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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历嘉元年间,天下纷争不断,北方据一十二州,分四凉、三燕、两秦、一魏、一胡夏等十一国,南方据九州,分梁国、西蜀、南越等。一时诸国纷争纭纭,边城烽火不断。庐陵王为太子所害,漂流胡地。但他心中的征战之火从来没有熄灭过。战!战!战!看我庐陵王运筹帷幄,折冲天下。关于本文,我只是想假装正经的来一次说史。虽无穿越,无金手指,无异能,但有热血,有谋略,有风情。希望喜欢并推荐!作者群号00。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年来,网络上吐槽歌曲抄袭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网友将两首歌曲剪辑在一起,仅凭听觉上的相似性,而非专业的音乐分析或版权比对,就断定某作品抄袭了另一作品。这种“空耳鉴抄”引发了广泛讨论。如何判断歌曲是否抄袭?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原告董某某作为曲作者,对甲歌曲享有著作权。董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某传媒公司制作的乙歌曲抄袭了甲歌曲的副歌部分并获取了巨额收益,被告某短视频公司将抄袭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使用并获取巨额流量等收益,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短视频公司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甲歌曲曲谱享有著作权,无权提起诉讼。甲歌曲的旋律缺乏创造性且过于短小,不能认定构成作品,甲、乙两歌曲在副歌部分对应的旋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短视频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某传媒公司辩称,其与李某某系经合法授权制作和使用乙歌曲的曲谱,对乙歌曲的制作及使用没有任何过错。短视频公司使用乙歌曲音乐片段系依据传媒公司的合法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乙歌曲与甲歌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剽窃。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制作及使用乙歌曲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影响甲歌曲的正常使用,未侵害甲歌曲相关权利。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及短视频公司均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金额均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董某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甲、乙两首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该案中,甲歌曲在网站上的作曲署名为董某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董某某为甲歌曲的作曲者。法院表示,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仅作非实质性改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复制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即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曾研究、 复制对方独立创作的作品或者有研究、 复制对方作品的机会)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该案中,涉案两首作品部分小节单纯从听觉上确会使听众产生具有相似性的感觉,但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结合其在相关段落的整体情况、其在相应段落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整体的呈现方式综合判断。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单位,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或相似,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将甲、乙两部音乐作品进行比对,两者的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董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2024年2月22日傍晚,陶景良像往常一样正忙着送餐,当他来到一家商户取餐时,发现店内无人,呼喊也无人回应,他便向后厨走去,闻到屋里有煤气的味道,只见商户母女二人倒在厨房水池前昏迷不醒。他判断二人可能是煤气中毒,便立即打开门窗,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他一边向商户门前过往的路人呼救,一边对母女二人采取心肺复苏急救措施。很快救护车赶到,陶景良帮急救人员将母女二人抬上了救护车。
慎海雄说,中国和西班牙虽相隔万里,但文明的交流互鉴从未间断。作为国际一流新型主流媒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始终致力于推动中西两国人文交流和人民相知相亲。今天与西班牙朋友们分享介绍“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礼盒,琳琅满目的作品讲述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回顾中西两国的渊源与友谊,反映中国高质量发展的火热实践,也记录中西多领域合作的丰硕成果。我们期待以丰厚的资源、精彩的创意和现代科技,与西班牙同行深度合作,为两国人民奉献更丰盈的精神盛宴,共同打造更具创新力的文化创意产品,促进中西共享新时代深化改革的世界机遇,推动中西文化美美与共、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