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研发了某人工智能产品,该产品发布以来,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了该人工智能产品名称,且双方的经营业务类似。原告认为重庆某科技公司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其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诉求重庆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企业名称、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本报北京7月29日电 (记者李卓尔)7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召开治理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工作阶段性总结部署推进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