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蒲某某证言称,2013年蒲某某通过代某某介绍,借用了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渠县渠城长德商贸城截污干管工程,当时的“点子费”是28%。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是莫某某甲和罗某某,罗某某是当时省住建厅厅长何某某乙的小舅子,莫某某甲是给罗某某跑路的。项目大概是2014年6月竣工,项目结算金额最后是2000多万元,总拨付了1700多万。某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先扣除管理费,再把剩下的资金转给蒲某某,3次共转了1700多万。蒲某某将与代某某约定好的28%的“点子费”转到代某某指定的其弟弟戴泽军的账户上,一共转了3次“点子费”。第一次转了200万,第二次转了80多万元,第三次转了190多万元。三次共通过戴泽军的账户向代某某转了500多万元的“点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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