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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宏伟还记得,2023年当他自驾出京第一次看到“这么近,那么美,周末到河北”宣传语时,第一时间就发了朋友圈:“河北终于有了一个恰当的slogan宣传自己。”在他看来,这个口号定位精准、特点突出的背后,是河北找到了真正符合自己特色且针对性较强、目标群体明确的旅游宣传Slogan,这一口号的宣传会吸引京津游客到河北,也会吸引其他地区游客来冀旅游。他在朋友圈说,“希望这能成为河北旅游业的突破点。”
随着威严庄重的法槌声响起,一场别开生面的特殊庭审拉开帷幕。朗县检察院与县法院联合举办“检法同行共护成长”模拟庭审活动。在县法院第一审判庭,来自朗县中学的9名同学分别以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书记员等身份陆续出场,以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为素材进行模拟庭审。“模拟法庭”完整还原了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宣判等审判程序,庭审过程环环相扣,俨然一场真正的庭审正在进行......检察官、法官全程参与提供专业法律知识讲解、深度释法说理和庭审流程指导,帮助现场的“小检察官”“小法官”迅速进入角色、融入剧情,沉浸式接受法治熏陶,让抽象的法律知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更加生动入心。
今年4月,洪雅县检察院聚焦养老机构安全监管治理,对辖区内12个乡镇、15家敬(养)老院安全保障硬件配套设施、日常护理、餐饮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调查,发现部分敬(养)老院存在道路上、无障碍通道上青苔较多,地面湿滑,无障碍通道处扶手栏杆损坏、地面存在高差但未设置轮椅坡道连接等隐患问题,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对此,洪雅县检察院决定立案办理,向2个乡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目前,乡镇政府共排查无障碍通道隐患12处,安装扶手125米,修理损坏栏杆5米,安装卫生间安全抓杆34套,设置轮椅坡道连接25处。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案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情形的认定以及相关处罚依据的适用是否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分别规定了两种违法情形,即“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前者“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本案中,申请人对废乳化液使用坚固密闭式塑料吨桶贮存后集中定点堆放,并用大片聚氨酯板材遮盖,堆放处地面已硬化,定期由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依法处置,可以认为申请人已采取了一定的防扬散、防雨防风防晒、防渗漏的措施。申请人因疏忽造成个别塑料吨桶未完全密封叠加恶劣天气因素,导致少量废乳化液混合雨水流入河道,其违法行为更符合“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予以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行为属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情形,对申请人给予处置费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三倍的罚款60万元。该处罚结果不仅在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上不准确,而且与污染事件发现后申请人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等情节不相匹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将处罚金额由60万元变更为20万元。申请人主动提出,向被申请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捐赠款共10万元,专项用于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