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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审查发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多,反映的医疗问题专业性强,且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严重。行政复议机构及时保障申请人阅卷权,多次当面、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查明申请人曾就医疗纠纷提起过民事诉讼,后因对病历真实性存疑未能完成医疗损害鉴定,导致民事争议解决停滞,其核心诉求是希望对患儿电子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以推动相关民事争议尽快解决。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取意见找准了争议症结所在,为有效解决纠纷打下了基础。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的功能,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依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既可以纠正与案件相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又可以纠正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出的执法共性问题,且行政复议意见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企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下,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行政行为职责,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对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完善裁量基准和改进执法的建议,强化了行政复议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行”的效果,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其中普通程序要求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等等,目的是使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了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背后的实际利益诉求,利用调解、和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正是利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新制度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唐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对患儿电子病历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此推动医疗纠纷民事争议的解决。行政复议机构从实质性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多次当面、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及时组织听证,对“是否应当对患儿电子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这一焦点问题组织质证和辩论,促使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在鉴定事项上达成一致,有力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一是合作意识有待加强。产教融合政校合作以政校企为主体,多方协同、融合发展,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但作为合作方,存在诸多顾虑。政府方面,一般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提高合作积极性,但由于目前产业转型升级速度较快,部分政策的实施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企业方面,目前南通中小微企业占比较大,多数企业愿意与院校合作培养人才,但因担心投入培养后技能人才不能为企业所用或流失至苏南等地,不愿投入过多精力与财力深入开展校企合作育人。学校方面,职业院校尤其公办院校基于教学管理、学生安全、绩效考核等因素,意愿不强。学校和企业对对方的期望值过高,双方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切入点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