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被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等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予以尊重或执行。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全面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充分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正因为如此,不管是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了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但是,为避免不停止执行可能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给相对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应当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张玉霞认为,该案说明了实践中对于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举证责任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轻易较难认定。也体现了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认定较为严苛,相较于惩罚获利更倾向于填平原则。“实践中即使一方确实存在欺诈,也往往会以违约、过失为由进行抗辩,导致法院可能会认定违约而非欺诈,所以需要更明确行业规则和公开公示的内容,更有利于消费者在事实的基础上有证据地维权。”她说。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