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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选拔标准的明确,法治副校长职责任务还进行了升级扩容:职责任务更加明确,如法治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与学校的联络更加深入,“法治副校长从以往每年开展一场法治讲座,到现在可以深入参与学校管理,如校规校训制定、处理家校以及学生间的纠纷等”,每月不少于1天到校开展工作,鼓励法治副校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学校工作等;指导工作更加具体,明确法治副校长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参与度更高、学习体验更好的案例情景模拟、旁听庭审、模拟法庭、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法治体验活动,协助开展优秀法治班级、法治模范学生创建活动;畅通未成年人维权渠道,要求法治副校长注重收集学生法治需求和案件线索,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2022年2月,徐某及其监护人对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以《告知书》系过程性行为,未对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徐某及其监护人不服,将某区民政局诉至区法院,请求撤销某区民政局作出的《通知书》,恢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某区法院以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属于复议前置事项,徐某未就某区民政局的《通知书》申请复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徐某及其监护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2023年10月,徐某及其监护人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今年3月27日,原告冯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没有获得赔偿到牛庄法庭起诉。承办人与原告家长沟通得知,原告的父亲是一位盲人,为女儿受伤一事非常着急,法官立即安排向被告姜某在沈阳的住处送达开庭材料,并及时与海城市公安局望台派出所民警沟通了治安案件处理的过程。随后被告表示想到望台派出所与原告和解,最终在法庭与派出所的联动配合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赔偿款即时履行完毕。
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材料,详细了解了案情后,认为将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不仅能够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更能为原告节省诉讼成本。随后,案件分流到特邀调解员手中,调解员迅速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承认了拖欠原告饲料款的事实,并表示,自己所在位置交通不便利,且经营的养鸭厂离不开人。调解员决定采取巡回调解的方式调解此案。调解员实地踏查了养鸭场,发现养鸭厂的规模很大,但是流动资金较少,需等到鸭子出栏后才能回款,所以被告无法一次性给付货款。调解员向原告说明了被告的苦衷。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基本达成了共识。为促成双方未来能够长期合作,调解员阐明利弊,说服双方达成长期合作共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均表示可以继续合作。此案不仅实现了双方“共赢”,也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用。